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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4民初240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1日生,中专文化,居民,住南华县龙川镇。被告李某某,男,彝族,1977年5月26日生,大学文化,教师,住南华县龙川镇。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于4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年后生育儿子。为带孩子及经济问题两人发生矛盾,经常吵闹,关系越来越僵,发展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离,并保证改正,经法院调解合好。事后被告改了一段时间,又旧病复发,原告又于2012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亲戚朋友劝说,原告撤诉。婚姻关系维持的这几年,被告虽然不再打原告,但被告只要有钱就成天打麻将,原告劝说被告,被告不但不听还非骂即打,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有两年的时间是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石某甲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按工资收入的30%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孩子满18周岁;3、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诉讼费由男方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认为自己没有打她,打麻将也只是休息时间玩一下。我是到原告家上门,结婚之后原告一直与我吵闹,至今已经是第三次离婚了,自己很无奈。孩子上小学,平时基本上都是我接送,家里现在正在盖房子,原告却提出离婚。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是可以合好的。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身份情况;2、结婚证明二本,欲证明双方的婚姻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无异议。被告针对自己答辩主张,未向法院提供证明材料。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婚姻关系,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04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9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石某甲,现在龙川小学读书。孩子出生后,因家庭经济开销增大,双方经常为带孩子及经济问题发生吵闹。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10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合好。2012年1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亲戚朋友劝说,原告撤诉。2016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生育一男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只要今后双方对孩子教育及经济问题相互商量,各自注意改正自身的缺点尽释前嫌,仍然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