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蒋凤琴与刘望莲、鄢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琴,刘望莲,鄢芬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459号原告蒋凤琴,女,汉族,1957年5月29日出生,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邓凯波,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雯,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望莲,女,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鄢芬,女,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琴诉被告刘望莲、被告鄢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凤琴就本案债权向被告刘望莲在本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