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端端与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端端,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初16号原告刘端端,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新罗区恒耀通讯经营部经营者,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游锦超、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韭菜园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慧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端端诉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端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竭丽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