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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述连与王火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火木,林述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火木。委托代理人吴耀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述连。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火木与被上诉人林述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火木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火木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火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王火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青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天 明代理审判员 林 玮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虹(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