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纪利军等与张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利军,龚志英,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84号申请人纪利军,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申请人龚志英,女,1970年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娟,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人纪利军、龚志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娟的银行存款28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继续查封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龚志英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纪利军、龚志英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龚志英名下的xxx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娟的银行存款二百八十万元,如存款不足则继续查封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纪利军、龚志英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智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