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海与被告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海,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555号原告孙建海。被告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海与被告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孙建海承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