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海与被告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海,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555号原告孙建海。被告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海与被告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孙建海承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