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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民初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510号之二原告:莫某某,女,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曾强,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海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桂0502民初字第5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北部湾西路一巷1-2号铜锣湾商厦1幢1A0055号房屋【备案号:119-457】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用于担保的莫某某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四川路34号佳美大厦0314号房屋【北房权证(2012)字第0569**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东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宇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