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孙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孙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被执行人孙光金,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光金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