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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2614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