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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何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从汨罗市去往岳阳县新墙镇,行驶至1537KM处时,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与由东往西横穿马路的行人黎某甲相撞,造成黎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何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何某甲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汨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汨公物鉴尸检字[2015]79号法医鉴定意见书;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报警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汨公交认字[2015]第A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汨罗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从汨罗市去往岳阳县新墙镇。当行驶至107国道1537KM处时,遇由东往西横穿马路的行人黎某甲,被告人何某甲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与被害人黎某甲相撞,造成黎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何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当即被在现场的被害人家属控制,后被公安民警从事发现场带至执法办案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何某甲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何某甲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何某甲带至办案区。2、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基本情况。3、汨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汨公物鉴尸检字[2015]79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黎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4、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2015年11月10时12时30分按匿名群众电话举报,何某甲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在107国道由南往北1537KM处发生交通事故。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证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黎某甲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何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5000元。6、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何某甲的民事赔偿款已支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7、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汨公交认字[2015]第A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何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穿公路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8、汨罗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何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9、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证明,被告人何某甲在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0.0mg/100ml。10、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0日11时许,黎某甲在他家里吃完中饭后,他也在路喧看到他老婆黎某乙走路送黎某甲回家。到了107国道边上,因黎某乙年纪过大,不方便过马路,就在路边让黎某甲自己过马路,当时黎某甲走到了107国道中间线不远处,就见一台蓝色男式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在东侧机动车道驶来,啐的一声,男式摩托车正前方位置与黎某甲相撞在东侧机动车道上。他赶紧打了122和120报警。11、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0日12时30分许,他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男式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1537KM处时,与由东往西横穿马路的老人相撞,当时他自己倒在摩托车边上,那位老人家也倒在摩托车前4-5米的机动车道内,他马上过去查看,之后来了很多群众,动手打他。不知道哪个群众报了警,交警到现场把他带到了执法办案区。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协议赔偿款已全部支付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何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何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现场群众当场控制,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何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甲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何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何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尚审 判 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徐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