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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姚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按期到表示现在无力偿还该债务,但有财产可以抵偿。经本院进行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姚某某自愿将名下的房产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得以实现,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黄陂0116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