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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653号原告:单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孝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