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高峰与戴靖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高峰,戴靖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00849号原告徐高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雄健,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靖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高峰诉被告戴靖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高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高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68元,减半收取5184元,由原告徐高峰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微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