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肖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肖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446号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凌云花苑3幢104室。法定代表人:叶庆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李红、陈继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一。在审理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