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继祥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44号罪犯刘继祥,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了(2011)一中刑初字第3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继祥犯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34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3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提出对罪犯刘继祥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代表张向伟,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提请建议书认为,罪犯刘继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刘继祥减刑一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庭审中的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的减刑提请程序合法,对罪犯刘继祥的减刑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继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得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宽管。另查明,罪犯刘继祥在服刑改造期间,因违纪被扣20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刘继祥的改造总结证明,刘继祥认为法院对他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他认罪服判。2、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刘继祥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奖励通知书证明,罪犯刘继祥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4、罪犯级别确定审批表证明,罪犯刘继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宽管。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九分监区的扣分审批单证明,于2012年2月12日因违纪被扣20分。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了罪犯刘继祥犯罪、判刑及刑期变动情况。本院认为,罪犯刘继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有较好的服刑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罪犯刘继祥能主动如实陈述自己曾经因违纪被一次扣分,且考虑监狱在管理中对罪犯刘继祥的违纪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综上,本院根据罪犯刘继祥服刑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继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