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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正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正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23号申请人:中山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振兴路8号二楼A区。法定代表人:冯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兴虎,该公司物业主任。被申请人:罗正学,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中山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管家物业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5)52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罗正学因与金管家物业公司就劳动报酬产生纠纷,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2月14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仲案字第(2015)5232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金管家物业公司应向罗正学支付2015年5月至10月加班费差额共计7175.23元;二、驳回罗正学其余仲裁请求。金管家物业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有:1.本公司与罗正学签订的合同虽是中山版式合同,但公司对所有员工的入职、升职、加薪、降薪的约定都是体现在《人力异动申请表》上,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罗正学对自己亲笔签字的《人力异动申请表》(其工资为1510元+加班费)却不认可,仲裁竟然支持。2.员工工资每月打到其指定账户,无需本人签名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工资后到财务核查。综上,金管家物业公司认为罗正学提出的加班费,本公司在招聘该员工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罗正学同意,其待遇是扣除生活、水电费后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加班费,金管家物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法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金管家物业公司对是否已支付罗正学加班费提出异议,该争议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裁决的情形。金管家物业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劳仲案字第(2015)5232号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其它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5)5232号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华乔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