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7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27刑初41号公诉机关天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2月15日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庆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H233**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天柱县凤城镇西门路往天柱县凤城镇润松方向行驶,14时31分,当该车行驶至天柱县凤城镇岩寨村(天润线3km)处时,因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时,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周某某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34人,其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15人,其行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H233**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天柱县凤城镇西门路往天柱县凤城镇润松方向行驶,14时31分,当该车行驶至天柱县凤城镇岩寨村(天润线3km)处时,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客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34人,超过核定乘员15人,其行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危险驾驶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现场笔录、现场查获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H233**号中型普通客车在天柱县凤城镇岩寨村(天润线3km)处被查获时,该车核载19人,实载34人的事实。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具有驾驶A1、A2、D车型的事实。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贵H233**号车辆核定载人数为19人的事实。5、证人杨X云证言:我是贵H233**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售票员。2015年11月27日14时许,周某某驾驶贵H233**号中型普通客车从西门出发时就已经坐满了乘客,乘客中还有几个人抱有小孩,当车行驶至钟鼓洞时,又有8-9个学生上车,该车行驶到岩寨湾(地名)就被交警查获了,该车核定载客是19人,实载了30人左右。6、证人杨X姜证言:2015年11月27日下午,我从西门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贵H233**号中型普通客车回家,该车从西门出发时就已经坐满了乘客,当该车行驶到钟鼓洞小学门口时又有几个人上车,被交警查获时该车有乘客30人左右。7、证人杨X云证言:2015年11月27日下午,我从西门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贵H233**号中型普通客车回家,该车从西门出发时就已经坐满了乘客,当该车行驶到钟鼓洞小学门口时又有8-9人上车,被交警查获时该车有乘客30人左右。8、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15年11月27日14时许,我驾驶贵H233**号中型普通客车从西门往润松行驶,当时车上已坐满了乘客(共19人,包括我与售票员),行驶至岩寨小学时又有十来人上车,被查获时车上共有30多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客运车辆载客严重超员,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仁泉人民陪审员 吴世明人民陪审员 杨冬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荷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