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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勇峰诉被告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南风集团山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峰,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南风集团山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马勇峰,男。委托代理人:许海潮,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鹏,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风集团山西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嵩,李晓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峰诉被告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南风集团山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勇峰承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思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