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朱建鑫与胡志强、管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鑫,胡志强,管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380号原告朱建鑫。被告胡志强。委托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桐(曾用名管沁)。委托代理人曹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鑫与被告胡志强、管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朱建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