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佟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佟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676号原告张永红。被告佟知成。原告张永红诉被告佟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公安机关对佟知成涉嫌诈骗案件已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审理期间,公安机关对佟知成涉嫌诈骗案件已立案侦查,该案刑事侦查范围涉及本案,故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红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原告张永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海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