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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2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老四”,农民。1992年2月24日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2月4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1999年1月30日被释放。2015年6月3日因交通肇事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罚款壹仟元整并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新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冀c×××××哈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昌黄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农用柴油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冀c×××××哈飞牌小型普通客车内副驾驶乘员张某死亡,农用柴油三轮车驾驶员周某某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上述事实,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车牌号为冀c×××××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昌黄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小蒲河高速口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拼装农用柴油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冀c×××××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内乘员张某和农用柴油三轮车驾驶员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72mg/100ml;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另查明,涉案冀c×××××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6年4月8日,周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何某某三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留对何某某追偿的权利。同时周某某表示对何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且已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张某的亲属表示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将另行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了其酒后驾车肇事的事实。2、被害人周某某证实案发当晚何某某驾车肇事的事实。3、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载明: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72mg/100ml。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当时肇事现场的状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何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冀c×××××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何某某,保险终止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何某某饮酒后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驾驶拼装的、安全措施不全的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也是事故发生的因素,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8、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载明张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9、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载明:周某某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可以形成,其腹部损伤,脾破裂切除,构成重伤二级;右胸肋骨骨折达6处,构成轻伤一级;右锁骨骨折、右血气胸、左肱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10、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初字第28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8)唐刑执字第1579号、罪犯出监鉴定表载明:1992年2月24日何某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2月4日何某某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1999年1月30日何某某被释放。11、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系被该队抓获。12、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载明:2016年4月8日,周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何某某三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留对何某某追偿的权利。同时周某某表示对何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且已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能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远征代理审判员  齐 兵人民陪审员  张继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