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1146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许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