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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4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沈志宇与徐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宇,徐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521号之一原告沈志宇。被告徐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宇诉被告徐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宇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沈志宇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