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4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沈志宇与徐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宇,徐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521号之一原告沈志宇。被告徐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宇诉被告徐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宇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沈志宇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