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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郫县国开村镇银行与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成都宏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郫县国开村镇银行,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成都宏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郫县国开村镇银行,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杜鹃路。法定代表人熊烈泉。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何涛。被执行人成都宏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法定代表人苏华五。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郫县国开村镇银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成都宏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成都宏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1725747.4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李小玲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