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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81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显伟诉被告杜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伟,杜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81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王显伟。被告: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伟诉被告杜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显伟撤回对被告杜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箫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