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81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显伟诉被告杜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伟,杜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81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王显伟。被告: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伟诉被告杜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显伟撤回对被告杜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箫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