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兰万国、余珍水与汪承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万国,余珍水,汪承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奉执字第73号(2016)赣09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兰万国、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申请执行人:余珍水,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承亿,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兰万国、余珍水与被执行人汪承承亿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奉城民一初字第1号和(2016)赣092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2年2月16日和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汪承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余珍水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承亿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承亿银行存款人民币20956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