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周永雄与马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雄,马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周永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健,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富,男,壮族,1980年4月18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周永雄与被告马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明富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两次合共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本息,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明富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借款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3、《借款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借款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4、《银行转账交易回单》、《转账交易银行流水》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2013年12月18日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47500元和28500元。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被告马明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辩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均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划款47500元予被告。2013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划款28500元予被告。诉讼中,原告述称,至一审辩论终结时止,被告没有向其偿还过本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的借款分别为47500元及285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归还借款5万元及3万元的主张不予全额支持。被告逾期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借款合同》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因上述约定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相关的强行性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马明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明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47500元,并支付以47500元为本金从201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周永雄;二、被告马明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8500元,并支付以285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周永雄;三、驳回原告周永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3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明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娃雯人民陪审员 武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惠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艳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