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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利与蔡德军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利,蔡德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财保8号申请人:王利,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蔡德军,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王利与被申请人蔡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德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王利以自有的车号为吉AST6**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车辆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王利,车牌号为吉AST6**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车籍;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德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利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