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国才、陈国文、陈艳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财,陈国文,陈艳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561号执行申请人陈国全,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陈国财,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陈国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被执行人陈艳龙,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陈国全申请执行陈国才、陈国文、陈艳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