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委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骆秀凤、骆元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委字第42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骆秀凤、富阳市康辉纸业有限公司、富阳万隆金属制品厂、骆元儿、盛岳华、吕杭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93884.12元,另应交纳受理费28552元,执行费233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六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李苏辉名下的位于本区桂花西路一弄6号1002室房产本院另案在处置中。吕杭力名下的位于本区富春街道文采路180号金色家园11号1107室,春秋北路50号第六层房产本院已查封,暂不予以处置。富阳市康辉纸业有限公司、富阳万隆金属制品厂均已停止经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吕杭力名下的浙A×××××车辆已动态查封,但找不到车辆的下落。其他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委字第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