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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六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贾玉飞与黄干涛、周赞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飞,黄干涛,周赞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330号原告:贾玉飞,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黄干涛、男,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赞娜,女,1983年5月6日生,汉族。原告贾玉飞诉被告黄干涛、周赞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玉飞、被告周赞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干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5日,我和被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我以250000元价格购买了二被告位于伊川县城枫丹白露的单元房。当天,我向二被告支付了转让款,后二被告也实际向我交付了房屋,我已入住一年有余,但二被告一直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已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被告黄干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赞娜辩称:转让协议是被告黄干涛背着我与原告签订的,我不知道究竟黄干涛是否收取了250000元;签订转让协议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黄干涛胁迫我签名的;我与被告黄干涛在2015年3月19日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转让协议;二、收到条及银行转账流水;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四、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黄干涛未到庭,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周赞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四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认为其不知道收到条及转账流水的真伪。被告周赞娜为支持其辩解,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离婚证及协议,证明其与被告黄干涛已经离婚。原告对被告周赞娜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被告周赞娜提交的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以上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贾玉飞、被告黄干涛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黄干涛欲将其位于伊川县城枫丹白露小区的单元房转让给原告贾玉飞,原告贾玉飞看房后表示同意,二人商定房屋交易价为250000元。在枫丹白露小区的院内,被告黄干涛执笔书写了转让协议,载明:位于伊川县枫丹白露9号楼私有房产(2009第0**号)面积140.16平方米,转让给贾玉飞,价格贰拾伍万元整,于11月30日手续过完,转让人黄干涛,2014年11月25日。原告贾玉飞要求被告黄干涛的妻子签名,被告黄干涛遂在转让协议上转让人处代写了周赞娜的名字。当天,原告贾玉飞通过网上银行将250000元转至被告黄干涛指定的账户(王雷雷工行卡)上,被告黄干涛确认收款后,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购房合同原件一并交给了原告贾玉飞,并向原告贾玉飞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贾玉飞房款贰拾伍元整(250000),收款人黄干涛,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28日上午,原告贾玉飞、被告黄干涛和周赞娜三人一同到伊川县酒厂北路契税所交契税,原告贾玉飞提出让被告周赞娜在转让协议上签字,被告周赞娜本人在转让协议上补签了名字。由于缺少办理房产证缴纳契税的原始单据,当天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2月28日,被告周赞娜将枫丹白露单元房中的东西搬走。从2014年腊月底,原告贾玉飞入住所购买的单元房至今。原告购买房屋后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讼来院。被告黄干涛、被告周赞娜于2006年3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然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0月24日生育女儿黄帝颐,2010年5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19日,在伊川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贾玉飞、被告黄干涛、周赞娜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贾玉飞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二被告依约负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原告诉求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干涛、周赞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配合原告贾玉飞将位于伊川县枫丹白露9-1号楼西单元7楼东门的单元房过户到原告贾玉飞名下。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笑迁人民陪审员  郭德照人民陪审员  王志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