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226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愿和好,原告张某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