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时光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恒誉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时光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誉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23号原告陕西时光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寓酒店”)。法定代表人吴少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江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恒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誉家具”)。法定代表人杨增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利平、贾肖,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光寓酒店与被告恒誉家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江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了经营一家特色的主题酒店,需要制作一批符合酒店主题设计的酒店家具,经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双方于2015年5月8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由被告根据合同附件《产口报价清单》中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材质、图样为原告加工制作所需的酒店家具,制作工期为预付款到账后25日内交付,发货前付完全款,被告送货至原告处,原告在被告交货后7日内进行验收并有权提出质量异议,合同事项以《工作联系函》等书面方式沟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6000元预付款,但是被告在约定制作工期内并没有完成制作并交货。经过原告多次催促交涉,被告才答应交货,并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015年6月19日原告支付了47000元后,被告才于2015年6月23日送货至原告处。经原告打开后查验发现,被告交付的家具与合同附件《产品报价清单》中规定的规格、形状、材质、工艺、颜色等均不符合,产品还存在掉漆、破损、沙发木架霉变腐烂等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且与原告整体设计装修的主题风格完全无法兼容,致使原告根本无法投入使用。2015年6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沟通方式,当面向被告送达了质量异议的《工作联系函》,同时通过特快专递也向被告进行了送达,要求被告在2015年7月1日前负责解决问题,但是被告对此置若罔闻,至今没有任何回复,也没有采取任何解决措施。原告无奈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符合酒店主题风格的替代产品,大大增加了原告的经济投入,而且也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开业时间。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使得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2015年5月8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书》,被告立即收回交付原告存在质量问题的家具、退还原告已付合同款7300元,被告承担原告为存放被告交付的存在质量问题家具而租赁场地支付的租金9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不存在。原、被告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已经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原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欠货款3000元,本合同履行至今,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在被告发货之前,第一次在木制作阶段及第二次在油漆期间已经进厂检查并未提出异议,对于该点合同有相关约定(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并且在被告交付完相应合同约定的所有货物之后,原告未曾提出质量异议,一直使用至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发货前付完全款,但至今仍欠3000元货款未付。原告在2015年6月19日非法限制被告工作人员黄建仁人身自由,以此要挟被告先发货再付款。法庭现场查验被告实际交付原告的货物,并未发现原告所称的发霉、腐烂、颜色差异等问题。被告按合同约定所供原告的酒店家具,原告已实际使用了大部分,一小部分因原告自身的原因(如酒店房间尺寸较小)而无法正常使用,原告才将这一小部分家具堆放在库房。总之,双方的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法定及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原告应履行支付义务,付清尾款3000元。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时光寓酒店为了经营一家特色的主题酒店,需要定制一批符合酒店主题设计的酒店家具,经与被告恒誉家具协商达成一致,原、被告于2015年5月8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由被告根据合同附件《产品报价清单》中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材质、图样为原告加工制作所需的酒店家具,合同总价款76000元,制作工期及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到账后25日内交付,发货前付完全款,被告送货至原告处,在交(提)货的现场验收,原告在被告交(提)货后7日内不予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此后原告不得对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原、被告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对于合同约定的事项应以《工作联系函》等的书面方式沟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6000元预付款。被告分别在2015年6月19日、2015年6月23日经原告现场开箱查验后按合同约定供齐了原告所需的货品。在被告2016年6月19日送货的当日,原告又支付了被告47000元的货款,尚欠3000元未支付。其后在2015年6月28日原告认为被告所供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向被告送达了质量异议的工作联系函。原告认为被告所供家具存在质量瑕疵,致使其根本无法投入使用,导致所供的大部分家具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承揽合同之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原、被告均在场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所供原告家具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被告所供原告的127件(注:根据产品报价清单汇总)酒店家具,原告已实际使用了82件,剩余45件存放在西安市经开区风城五路海逸国际B座2702室。原告未使用该45件家具的客观原因有酒店房间空间面积有限,不能正常摆放等。原告虽主张被告所供家具有质量问题,但被告否认,原告亦无充足证据证实被告所供的家具有质量问题。被告仅认可其中所供的16件写字椅款式有问题而提供了替代品,承诺按原告要求重新送16把写字椅。庭审中,被告曾提起反诉,要求原告付清所欠的3000元尾款。但因被告未及时交纳反诉费,被本院按其自动放弃反诉处理。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主张,因分歧较大,致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加工承揽合同书、收条、收据、工作联系函、协议、恒誉家具发货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属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之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订立加工承揽协议后,双方均积极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务,原告已支付了73000元的价款(合同总价款76000元),被告已按期给原告加工承揽了127件酒店家具并已实际交付原告。原告在被告交货时已对被告所供有关货物进行了详细的查验,其后原告已实际使用了被告所供的大部分家具,仅剩一小部分家具,因其自身客观原因而存放在他处,原告在合同质量异议期内尽管以工作联系函提出原告家具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但被告对该质量异议不认可,原告亦无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所供家具有质量问题,原告以其自身正常使用被告所供大部分家具的行为否定了其所提出的家具质量问题,故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所供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所供的16件家具款式有问题,未及时给原告调换,但该情况并不构成被告根本性的违约。原、被告双方已积极履行了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绝大部分义务,一些小瑕疵不足以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需要解除。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主张无相应事实及充足有效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解除相关合同、被告退还合同款,被告支付场地租金等相关诉求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时光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书、被告退还原告已付合同款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