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琼诉被告王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琼,王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458号原告罗琼,女,汉族。被告王飚,男,汉族。原告罗琼诉被告王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文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方长、黄三玉参加的合议庭。2016年4月8日,因被告王飚死亡,原告罗琼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罗琼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