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4民初8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麻国军、麻志民等与滦南县保国兽药饲料门市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国军,麻志民,麻金平,麻志胜,麻桂艳,孟令洪,吴海员,李春林,郝凤彬,王国权,滦南县保国兽药饲料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895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麻国军,农民。原告(反诉被告):麻志民,农民。原告(反诉被告):麻金平,农民。原告(反诉被告):麻志胜,农民。原告(反诉被告):麻桂艳,农民。原告(反诉被告):孟令洪,农民。原告(反诉被告):吴海员,农民。原告(反诉被告):李春林,农民。原告(反诉被告):郝凤彬,农民。原告(反诉被告):王国权,农民。被告(反诉原告):滦南县保国兽药饲料门市部,地址:滦南县胡各庄镇东胡村奔胡路南端。经营者:李保国。原告(反诉被告)麻国军、麻志民、麻金平、麻志胜、麻桂艳、孟令洪、吴海员、李春林、郝凤彬、王国权与被告(反诉原告)滦南县保国兽药饲料门市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滦南县保国兽药饲料门市部以案涉犬瘟热疫苗生产者北京生态康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应依法承担产品缺陷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为由,申请追加北京生态康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系选择诉讼关系,不宜同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滦南县保国兽药饲料门市部追加北京生态康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周会梅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人民陪审员  郭宝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