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2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黄金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黄金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字第2号申请人张秀云,女,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新华。被申请人黄金燕,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秀云申请宣告黄金燕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秀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秀云撤回申请。审判员  白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