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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606号原告:刘某甲,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峰,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某乙,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