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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郭琳与边佩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琳,边佩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402民初105号原告郭琳(曾用名郭林)。委托代理人郝爱国、毛志江,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边佩蓉(荣)。委托代理人张善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琳与被告边佩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边佩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郭琳承担。审 判 长  赵瑛珊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