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郭琳与边佩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琳,边佩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402民初105号原告郭琳(曾用名郭林)。委托代理人郝爱国、毛志江,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边佩蓉(荣)。委托代理人张善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琳与被告边佩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边佩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郭琳承担。审 判 长 赵瑛珊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