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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民初字第0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云与姚翠平、张红芬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姚翠平,张红芬,武荣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3466号原告李云。委托代理人田雁玲,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翠平。委托代理人石建伟,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畅丽丽,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芬,太原市市民。委托代理人张明德,山西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荣彦,太原市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与被告姚翠平、张红芬、武荣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李云负担。审 判 长  刘燕玲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