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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花艾芹与何玉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艾芹,何玉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86号原告花艾芹。委托代理人严定红,洪泽县朱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玉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艾芹与何玉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花艾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艾芹负担。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