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曹彭锋与陆建峰、江阴市港宏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592号原告曹彭锋。委托代理人周俊宏。被告陆建峰。被告江阴市港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6幢512室。法定代表人楚国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号、240号。负责人顾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计月芳。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彭锋与被告陆建峰、江阴市港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曹彭锋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彭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8元,由原告曹彭锋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