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雷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71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2008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男,出生于丰城市,汉族,家住丰城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3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男,出生于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杨某荣因赌博借了被告人胡某某8000元钱高利贷未还,2015年11月20日上午9点半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平(现在逃)受胡某某的指示带领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思(已治拘)、胡某玮(已治拘)驾驶一辆白色吉利自由舰小汽车(车牌号为赣CNxx**)来到高安市城南车站附近将杨某荣强行拉入车内,在车内陈某平对杨某荣进行恐吓逼其还钱,不然打其一顿后扔至丰城市山里,雷某某辱骂杨某荣问其还钱遭拒,用手扇打杨某荣脸部,紧接着张某思、胡某玮也用手扇打杨某荣脸部。约半小时后,张某某驾车将受害人杨某荣拉至高安市与丰城市交接处一山里,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思、胡某玮三人又对杨某荣进行辱骂恐吓,并对其头部、胸部拳打脚踢,期间陈某平用张某某的手机拨打胡某某的电话告知了逼债的情况并让受害人杨某荣和胡某某通话,胡某某在电话中威胁杨某荣若不还钱后果自负。在此情况下,杨某荣与其侄子杨某涛联系,商定到新高安二中门口附近接钱,当天中午12时许,在新高安二中门口附近和杨某涛交涉的过程中,张某某等人看到巡特警大队民警110出警车后驾车逃离现场。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杨某荣因赌博借了被告人胡某某8000元钱高利贷未还,2015年11月20日上午9点半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和陈某平(另案处理)受被告人胡某某的指示带领被告人雷某某和张某思、胡某玮驾驶一辆白色吉利自由舰小汽车(车牌号为赣CNxx**)来到高安市城南车站附近将杨某荣强行拉入车内,在车内陈某平对杨某荣进行恐吓逼其还钱,不然打其一顿后扔至丰城市山里,被告人雷某某辱骂杨某荣问其还钱遭拒,用手扇打杨某荣脸部,紧接着张某思、胡某玮也用手扇打杨某荣脸部。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将受害人杨某荣拉至高安市与丰城市交接处一山里,被告人雷某某和张某思、胡某玮三人又对杨某荣进行辱骂恐吓,并对其头部、胸部拳打脚踢,期间陈某平用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拨打被告人胡某某的电话告知了逼债的情况并让受害人杨某荣和被告人胡某某通话,被告人胡某某在电话中威胁杨某荣若不还钱后果自负。在此情况下,杨某荣与其侄子杨某涛联系,商定到新高安二中门口附近接钱,当天中午12时许,在新高安二中门口附近和杨某涛交涉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看到巡特警大队民警110出警车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杨某荣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15年11月20日左右,他拿了一万多元钱给“波子”、“勇芽”去赌场里放贷,后因8000无元钱没收回来,他就叫“波子”、“勇芽”想办法把钱收回来。那天“勇芽”他们找到杨某荣后,打电话给他,他就在电话里恐吓杨某荣:你赶紧还钱,还一半都行,不还钱如果出点事我就不能负责。后来,他听说“勇芽”他们打了杨某荣。(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当天上午,胡某某跟他和“勇芽”讲要他们去帮他把“杨屎”借的钱问回来,如果问不回在街上混会丢面子。他们出发时,“鹏鹏”过来了。他就开了他伙计的一辆吉利自由舰的小车,带着“勇芽”、“鹏鹏”、张某思、胡某玮到了城南车站,大约9点钟样子,看到“杨屎”在等客。“勇芽”他们下车问其什么时间还钱。听“杨屎”的意思不还钱。“勇芽”就叫张某思他们将其押上车。并要他开车到山里面去将其打一顿。在路上,“勇芽”他们一直骂“杨屎”叫他还钱,他也骂了几句。坐后排的胡佳玮、张某思、“鹏鹏”还动手打了“杨屎”。他开车到了蓝坊镇的马鞍岭山里,在这里,又对“杨屎”进行了威胁并殴打,要其还钱。后“杨屎”答应让其侄子拿2000元钱过来。快到12点钟时,他们就将“杨屎”带到新高安二中门口去,“杨屎”侄子来了,双方在谈话的过程中有一辆警车朝他们开过来,他就开车带着“勇芽”等人逃跑了。(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2015年11月20日,他和“波子”、“勇芽”、“思思”、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共5人去问了一个人的钱。他们开始到了城南车站,“勇芽”将一个出租车司机拉上车,并要他还钱。“波子”就将车往蓝坊方向开。在车上,他们骂了这个司机,并动手打了。后他们开车到了蓝坊镇的山里,他们又问这个人还钱,并动手打这个人。他也打了这个人两个巴掌。后这个人说去高安二中门口其亲戚拿钱来还。大约12点左右,他们开车来到高安二中门口,这个人准备去拿钱时,“波子”看到警车来了,他们就开车离开了。(4)同案人张某思的供述,证实他和雷鹏、胡某玮、“波子”、“勇啊”五个人向一个叫“杨屎”的男子问账并对其殴打的事实。(5)同案人胡某玮的供述,证实他和“勇啊”、张某某、张某思,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共五个人,去向一个叫“杨屎”的人问账,他们动手打了这个人的事实。(6)被害人杨某荣的陈述,证实他因赌博借了“勇芽”8000元钱没还,到2015年11月20日8点多钟,他被“勇芽”等五个人强行押上车,在车上及在蓝坊与丰城市交界的一个山里面对他进行威胁并殴打,到中午12时他带“勇芽”他们去二中门口找其侄子杨某涛拿钱,公安机关的车子刚好在那里,对方就开车跑掉了。(7)证人杨某涛的证言,证实他叔叔杨某荣因赌博时借了高利贷未还,被几个人押到丰城圳头并殴打的事实。(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波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还有证人杨某新、杨某平、陈某武的证言、辩认笔录、天网抓拍照片、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劣迹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在对被害人杨某荣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3、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 建 萍人民陪审员 姚三珠人民陪审员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