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初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坚与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辉及王为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为忠,李辉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50号之二原告:李坚,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5780855-X。法定代表人:王为忠,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辉,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第三人:王为忠,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坚与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辉及王为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并申请增加财产保全的范围即要求本院另行冻结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445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李坚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坚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其申请增加财产保全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445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 巍代理审判员 陶春之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