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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郝桂豪与招远市张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豪,招远市张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招行初字第105号原告:郝桂豪,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张星镇人民政府。住址:招远市。法定代表人:孙伟波,男,镇长。原告郝桂豪与被告招远市张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桂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一梅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李宝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