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郝桂豪与招远市张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豪,招远市张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招行初字第105号原告:郝桂豪,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张星镇人民政府。住址:招远市。法定代表人:孙伟波,男,镇长。原告郝桂豪与被告招远市张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桂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一梅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李宝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