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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张营村王子文轮窑厂、王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张营村王某某轮窑厂,王某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4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张营村王某某轮窑厂地址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时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男。被告:韩某甲,男。被告:韩某乙,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张营村王某某轮窑厂、王某某、韩某甲、韩某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玉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静静附:(2016)皖1204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