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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2016)甘0523执40号朱永利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凤,朱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3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凤,女,生于1968年10月2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朱永利,男,生于1981年2月20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新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朱永利支付李新凤房租及电费共计4973.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永利在金融系统均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无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常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继续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新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继续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江明代理审判员  艾亚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