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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庆荣、王传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孟庆荣,王传立,李桂兰,孟庆光,孟凡亮,孟庆颜,孟凡剑,东阿县刘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保29-1号申请人: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孟庆荣,男,农民,;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王传立,男,;阳谷县。被申请人;李桂兰,女,农民,;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孟庆光,男,农民,;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孟凡亮,男,农民,;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孟庆颜,男,农民,;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孟凡剑,男,农民,;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东阿县刘集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山东凤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庆荣、王传立、李桂兰、孟庆光、孟凡亮、孟庆顔、孟凡剑、东阿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凤某-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6)鲁1521民初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凤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凡亮在中国工商银行16×××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11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