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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汤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汤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736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汤某甲,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黄某诉被告汤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进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7月在福州打工认识,同年1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6月28日生育男孩汤某乙。由于双方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6月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汤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汤某甲辩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7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相互认识,同年1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6月28日生育男孩汤某乙。原告于2015年6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2015)××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引起夫妻感情纠纷。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分居生活至今,依法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婚生儿子汤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张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72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汤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汤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向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