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宝申不服被告滕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申,滕州市公安局,枣庄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81行初17号原告田宝申,男,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滕州市塔寺北路。法定代表人梁龙雨,局长出庭负责人陈亚鲁,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时均全,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杨厚军,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法定代表人李峰,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帅,该单位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耿军,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宝申不服被告滕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曰涛审判员 焦裕海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