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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喻磊诉廖思诗、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磊,廖思诗,刘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喻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思诗,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学文,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喻磊与被执行人廖思诗、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思诗、刘学文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廖思诗、刘学文支付借款本金192000元及利息9468.49元(计算至2016年3月6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76.8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负担诉讼费472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8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告廖思诗、刘学文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10245.2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思诗、刘学文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